文化資產的分類與定義—對文化資產保存法各修正案第三條之評估
撰成日期:93年1月
更新日期:93年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祥
編號:B00357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由於規範文化資產的類型與定義,是文化資產
保存法最根本重要的核心條文,影響整部法律體系架構與分章。此次
的修正提案版本之多與變動之大可謂歷年來之最,文化資產的範疇也
大為擴充。為有助於審查之進行,本報告參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
界遺產」的觀念,先檢討現行條文內容與分類體系的缺失,包括分類
落伍及定義不清。其次分別探討各提案第三條修正要旨與立法理由,
分析比較其特點與差異處。最後分就總體標準、分類名稱與定義內
涵、類型順序等進一步深入評估,依國際潮流及文化資產性質遠近,
將第一款至第五款分別列「古蹟」、「歷史建物」、「聚落」、「文
化地景」、「考古遺址」等有形且不可移動之文化資產;其次為有形
且可移動的文化資產,「文物」列為第六款;再次為無形且可移動之
文化資產,「傳統藝術」、「民俗」及「語言」列為第七款至第九
款;「自然景觀」列為最後第十款。同時對各類文化資產的定義提出
具體建議修正條文,以供委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