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法草案再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3年3月
更新日期:93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淳一
編號:B00362
行政區劃就是根據行政管理之需,依據法律對於行政彊界予以調整。
自一九四五年台灣收回我國版圖後,歷經多次之調整,惟調整大多依
行政命令為之,本草案即依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地方制度
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八十三年予以立法,惟未完成立法程序,又於
民國八十八年重提草案亦未審查。本草案係盧委員秀燕於民國九十二
年重新提出。值得肯定。
本評估先就學理上參照學者理論予以述明,次就各國立法例
(日、德、法、美)等予以介紹。最後再對草案予以評估。主要之建
議係鑑於前賢專家學者之方案甚多,陷於見仁見智無法理出頭緒,故
建議行政區域之調整除可參考美國、法國之功能性組織外,應依(建
議第六條)區劃之基本原則,以不違背此原則,則相信大可近目標
點。草案通過後,行政區劃有一遵循之軌道,則對地方自治事業大有
幫助。謹提意見,供委員審議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