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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法草案再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3年3月 更新日期:93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淳一 編號:B00362

行政區劃就是根據行政管理之需,依據法律對於行政彊界予以調整。

自一九四五年台灣收回我國版圖後,歷經多次之調整,惟調整大多依

行政命令為之,本草案即依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地方制度

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八十三年予以立法,惟未完成立法程序,又於

民國八十八年重提草案亦未審查。本草案係盧委員秀燕於民國九十二

年重新提出。值得肯定。

本評估先就學理上參照學者理論予以述明,次就各國立法例

(日、德、法、美)等予以介紹。最後再對草案予以評估。主要之建

議係鑑於前賢專家學者之方案甚多,陷於見仁見智無法理出頭緒,故

建議行政區域之調整除可參考美國、法國之功能性組織外,應依(建

議第六條)區劃之基本原則,以不違背此原則,則相信大可近目標

點。草案通過後,行政區劃有一遵循之軌道,則對地方自治事業大有

幫助。謹提意見,供委員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