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3年3月
更新日期:93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寶珠
編號:B00364
鑑於不良少年為犯罪少年之種子,欲防止少年犯罪,不宜僅制裁於犯
罪之後,而宜預防於犯罪之前,當其有犯罪行為之虞時,應即刻加以
保護、輔導,所以預防少年犯罪之方法,保護重於刑罰,因此,各國
少年法制,均含有濃厚的保護色彩,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亦不例外,
且遠比大陸法系之少年法更富保護性。
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宗旨為「以保護代替管訓,以教養代替處
罰」,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觸法採寬鬆政策,儘量以訓誡、感化
教育等保護處分代替刑罰,給觸法少年自新的機會。惟對於惡性重大
少年,仍在第二十七條設立轉入刑罰系統處分之機制,不過為了保護
少年,於第六十七條賦予檢察官對於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得為不起訴處分之第一道回流保護處分機制,復於第七十四條設
計第二道回流保護處分機制,依該條規定法官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
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得免除其
刑,諭知保護處分。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係於民國六十年訂定,民國
八十六年修訂,修正時將原條文規定之「…對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之罪,…,得免除其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得免除其刑,…」,亦即擴大法官的裁量
權。公布施行後,各界有不同的意見,有謂可充分、適宜地保護少
年;有謂對於少年犯罪流於縱容。本院委員羅世雄等三十四人認為對
於轉入刑事司法系統之惡行少年處分不宜寬鬆,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犯最重本刑十年
以下之罪得免除其刑,縮減至五年。(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四八三號,委員提案第四八四八號)本文乃針對該條文規定之妥適性
加以分析檢討,並提出修法芻議,供委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