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3年3月
更新日期:93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思湘
編號:B00366
本屆立法委員曾永權、李全教等四十九人,以現行金融機構合併法有
關處理農漁會之強制讓與條文不合時宜,應重行調整修正為由,提出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另立法委員朱鳳芝、張
蔡美、郭添財、羅世雄等四十人,亦以農、漁會信用部與一般商業銀
行屬性不同,將農、漁會信用部強制讓與銀行,將造成農、漁民服務
之不便為由,提出「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該兩
件委員提案並分別經本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四次會議及第三會期第一
次會議決議,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涉及銀行業與農、漁會信
用部合併之規定;而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又與金融機構
中銀行業之定義息息相關。而在本(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農業金
融法」施行後,農(漁)會信用部之主管機關已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與金融機構合併法所定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並不相同。因此,
兩件委員所提案擬修正第十三條條文部分,在時空環境及法制架構業
已改變之情況下,不能不就該法進行通盤檢討。
本評估報告,首先針對兩件委員提案版本作一簡介及比較;其次,為
方便讀者了解問題全貌,將回溯金融機構合併法當初立法背景、主要
目的與重要條文規範;接著將焦點集中,針對該法之中與農、漁會信
用部相關之條文逐條加以闡述分析;之後則是扼要說明「農業金融
法」通過後對相關法制架構之衝擊與影響;最後,則是依據變革後之
法制架構對現行相關條文進行逐條檢討,進而提出個人修法淺見,俾
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