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重點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3年4月
更新日期:93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冬瑞 高明秋
編號:B00367
設立全國性教育研究機構,從民國六十九年提議至今,已受到社會廣
泛重視,尤其教育界期盼更殷,本院委員亦常有提議,甚至於審查總
預算時做過二次附帶決議,全國教育會議亦屢次建議要求。加以教改
出現許多亂象,國內缺乏教育實證研究的缺失暴露無遺,凸顯設置教
育研究機構的重要性。
然而從籌備處成立至今已近四年,由於機關定位不確定,雖然本院委
員郭添財、羅志明等三十四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提出「國立教育
研究院組織條例草案」,但一直未能進行實質審查,而行政院版之
「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於九十二年十月始送至本院審
議。
由於長期性、整體性、基礎性教育研究,是國家教育發展的基
礎,目前國內相關學術機構均無法單獨負擔此項任務,政府有感於各
界的呼籲,有心建立可長可久的教育研究機制。惟提出之草案,是否
能將此構想落實於法律條文中,而真正發揮教育研究之功能,實有進
一步探究之必要。
本文主要以整體性評估方式,就草案內容重點問題,提出幾點建議意
見:
一、教育研究院的設置,必須堅持設立初衷,以教育理論、基礎研
究,提供政府決策參考為目的,而非僅為整併而成的機構。
二、為貫徹編審分立原則及設立宗旨,課程教材由教研院負責研發,
但教科書審查及編印宜由其他機構負責,或重新檢討國立編譯館是否
併入。
三、草案第三條所列業務範圍,應以教育研究發展事項為限。因此,
相關條文宜配合調整、修正。
四、教育研究院學術地位崇高,領導者的學術威望及資歷甚為重要,
為避免政黨酬庸,院長任用資格條件宜明訂,與董事會間之職權,亦
應有明確之規範。
五、以行政法人設計的教育研究院,業與傳統公務機關有很大不同,
為確保公共任務有效執行,監督機關必須藉由績效評鑑等規定予以監
督,以求制度設計權責相符,發揮組織功能與績效,並求立法的平衡
性與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