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3年4月
更新日期:93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王元廷
編號:B00371
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尤其數位科技之快速進步,通訊及傳播產業日趨
匯流,傳播媒體日漸多元化,服務型態更是推陳出新,廣播電視媒
體、電信載具及網際網路之界線逐漸模糊。因此,為因應科技匯流的
趨勢及日新月異之嶄新服務,先進國家莫不積極推動相關管理機關之
組織調整,並進行必要的立法改革,以因應國家傳播產業發展之需。
我國現行通訊傳播之監理業務,以產業別分屬不同機關之管制模
式,在面對通訊傳播產業匯流所產生嶄新生態時,導致事權不一,效
率不彰,確有亟待管制革新之需要。為因應此產業匯流趨勢所衍生的
各種問題,成立單一獨立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統籌電信、通訊傳播
相關監理事項,以促進我國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使各該產業均得在
公平競爭之基礎上從事經營活動,提昇我國相關產業之國際競爭優
勢,保障廣大消費群眾權益,已刻不容緩。
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行政院函送「通訊傳播基本法」草案及「通訊
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至立法院審議。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
三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法制、科技及資訊、教育及文化、交通四委
員會審查。」其中「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之母法「通訊傳播
基本法」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七
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文以通訊傳播管制機制之現況與改革之理由為基
礎,針對行政院所提「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就立法目的、相
關組織法配合修正與廢止、同一黨籍委員比例、委員超出黨派與利益
迴避、明定聽證制度、明定委員會業務單位及職掌、委員會編制員
額、聘用人員及現有人員之保障等九項問題做評估,並提出具體之建
議修正條文,供本院委員審議本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