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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3年4月 更新日期:93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蔡明砡 陳寶珠 編號:B00370

去年內政部余部長之按摩風波,引發各界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禁止非

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爭議。本院委員林忠正等、關沃暖等爰分別提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三十七條及刪除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局除舉辦座談會外,

並提本報告供參考。

民國69年本法既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79年增訂罰則,86年提高

罰金及增訂罰鍰收入應納入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90年增訂

應申請執業許可等規定。

學者都認為本項保護規定,屬正當,且合憲。惟有人認為保護過當、

不合比例原則及可能造成視障者只從事按摩的誤會。又法規似只為取

締色情按摩而設,無法落實,主管機關對問題視而不見,無法達成立

法目的,對視障者無實惠。視障者之教育、職訓與就業無法跳脫「按

摩」框架,導致就業困難。在考量實際情境及兼顧視障者工作權益

下,爰建議修法讓非視障者得從事按摩業,惟應另增訂其他實質保障

規定,如本院委員所提僱傭比例或繳納代金制,其他亦可列入考慮

者,還有:一、獎助僱用措施;二、政府機關、車站…等公共場所不

得僱用非視障按摩師;三、補助視障團體及視障按摩業者;四、凡從

業人員均應經技能檢定取得執業許可等。另為從長計議,政府相關部

門應:一、協助視障團體及視障按摩業者多元經營;二、鼓勵事業機

構僱用視障者為機構之按摩師;三、採回歸主流的教育策略,培育視

障者專業技能;四、培育視障者物理或復健治療等專業人力;五、開

創多元職類,辦理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六、加強宣導,增進視障者

與一般人之互動、了解與相互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