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3年4月
更新日期:93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蔡明砡 陳寶珠
編號:B00370
去年內政部余部長之按摩風波,引發各界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禁止非
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爭議。本院委員林忠正等、關沃暖等爰分別提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三十七條及刪除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局除舉辦座談會外,
並提本報告供參考。
民國69年本法既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79年增訂罰則,86年提高
罰金及增訂罰鍰收入應納入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款專用,90年增訂
應申請執業許可等規定。
學者都認為本項保護規定,屬正當,且合憲。惟有人認為保護過當、
不合比例原則及可能造成視障者只從事按摩的誤會。又法規似只為取
締色情按摩而設,無法落實,主管機關對問題視而不見,無法達成立
法目的,對視障者無實惠。視障者之教育、職訓與就業無法跳脫「按
摩」框架,導致就業困難。在考量實際情境及兼顧視障者工作權益
下,爰建議修法讓非視障者得從事按摩業,惟應另增訂其他實質保障
規定,如本院委員所提僱傭比例或繳納代金制,其他亦可列入考慮
者,還有:一、獎助僱用措施;二、政府機關、車站…等公共場所不
得僱用非視障按摩師;三、補助視障團體及視障按摩業者;四、凡從
業人員均應經技能檢定取得執業許可等。另為從長計議,政府相關部
門應:一、協助視障團體及視障按摩業者多元經營;二、鼓勵事業機
構僱用視障者為機構之按摩師;三、採回歸主流的教育策略,培育視
障者專業技能;四、培育視障者物理或復健治療等專業人力;五、開
創多元職類,辦理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六、加強宣導,增進視障者
與一般人之互動、了解與相互接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