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
撰成日期:93年5月
更新日期:93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輝榮
編號:B00373
摘要
「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係行政
院院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第二八二三次會議決議通過,函送本院審
查。現行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為去年(九十二)五月二十八日修正
通過後。有鑑於科技產業日新月異,增修訂第六條第三項:「法人或
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
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過修正
公布施行後,而政院檢討其適用範圍,僅限於法人或團體,無法涵蓋
執行科技發展計畫之公務部門研發單位故將包括中央研究院、公立學
校、各部會所屬之研究所(院)以及公(國)營事業研發部門等,納
入第六條第三項規範,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本次修正草案中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
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
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綜觀國外的立法例
如日本、美國及德國之科技採購,都非由「科學技術基本法」來規
範,是值得我們省思的地方。且科學技術基本法是「基本法」之性
質,有宣示之意味,將採購等事項等列入對法的本身之立法原意有些
唐突。本文認為應於採購法第四條作修正,如此作法才符合世界潮流
及「基本法」之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