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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3年5月 更新日期:93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輝嘉 編號:B00375

游離輻射防護法於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公布,民國92年2月1日開始

施行。本院委員沈智慧等38人,鑑於現行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之

規定有所疏漏,提出「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處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做好醫療照護工

作,亦於民國93年4月提出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兩個

草案合計修正3條,新增5條。為提供審查參考,謹就行政院草案,參

考委員提案予以研提參考意見。經研究後對修正草案中之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三,提出條文修正之建議,至於其他

之草案條文,本文則無進一步之修正建議。

另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建築材料經檢

查或偵測結果,如有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標準者,依前條第二項規

定處理。」惟經查,依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商品輻射

限量標準」中尚未包括建築材料之輻射限量標準,主管機關未來似仍

須儘速增訂相關建築材料之輻射限量標準,以祈能確實作好建築材料

游離輻射之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