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經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並於當天函送本院查照
(院總第二三四號政府提案第九四四一號之一),這是委託經營辦法
自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以來,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首次修
正第九條條文,將委託經營期限每次以不逾二年為限,修正最長為五
年後,再度就原有十七條條文作全面修正,合計修正十條,刪除一
條,新增三條。惟此次修正增訂委託顧問公司及聘請專業律師所需之
費用視為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有違母法基金
管理條例第十條:「本基金之管理及監理所需之費用,由政府編列預
算支付。」之規定;又其他修正內容有部分與相關法令未盡契合之
處,故似不足以進一步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
退休基金的運用管理,首先要確定的是目標的單一性:退休基金投資
的首要(且唯一)目標在保障退休基金受益人能以最低成本的方式,
透過退休基金良好的管理運用,屆時領到應得的退休金。在台灣目前
的政治環境,以及民眾對退休基金運作普遍缺乏認識的情況下,退休
基金若發生收益不足兩年定存利率,需要國庫撥補的情況,肯定會引
起軒然大波。為了避免國庫撥補,退休基金管理者只好降低投資股市
比例。但這樣註定長期報酬率不佳,又會產生將來基金資產不足以支
付退休金的問題,或者必須提高提撥率,倒楣的還是基金參與者。而
退休基金一方面是市場之主要參與者,須遵守有關的規範,另一方
面,亦享受市場規範的利益,因市場之健在與否,是退休基金能否正
常運作及發展的關鍵。故而本辦法之修正,除了不應牴觸母法之規定
外,對維護市場穩定的法規,如信託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子法,亦
應遵守,才能使其健全運作。是以,本文將分別從本辦法修正內容與
母法及相關法規有違反或牴觸之處分析之,俾了解修正內容問題之所
在,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供委員審查法案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