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徐耀昌、鄭金玲、林正二等九十一人,指出現行汽車燃料使
用費採隨車徵收之方式,對於車輛使用費者形成雙重課稅,實違反租
稅徵收公平原則,此外,隨車徵收除未達鼓勵節省能源之效,也耗力
費時,且徵收費率上限過高,亦不合時宜,故建議改採隨油徵收汽車
燃料使用費,爰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另本院委員陳進丁
等三十六人鑒於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不合理之規定,造成汽車使用者「一稅兩納」,有違租稅徵收公平原
則,且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耗時費力,徵收作業未盡成效,無法有效
防止逃漏稅,為節約國家整體資源並維護租稅徵收公平,爰提案建議
將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法源依據刪除,另對於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公路建設基金源於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亦
建議一併予以刪除。基於上述二提案修正內容與全國眾多汽機車使用
者權益息息相關,故擬具本報告,就相關議題深入探討。
本文第一章、背景說明。第二章、我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沿
革。第三章、國外汽車燃料使用費制度之簡介:他山之石可攻錯,借
鏡美、日之政策,以為我國實施隨油徵收政策之參考。第四章、我國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現制:闡述我國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制度、
徵收費率及分配方式。第五章、委員提案修法重點:簡介徐耀昌委員
版與陳進丁委員版提案之重點。第六章,修正草案重點之正反意見分
析:陳委員進丁之版本重點在於主張廢除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由於
職曾於八十九 年十一 月針對此爭議進行評估,本章節不另詳述。本
章主要係針對徐耀昌委員版所提應將目前隨車徵收之制度改為隨油徵
收制度,進行利弊分析。第七章、綜合評析與建議:綜合全文論點擬
具五點建議:一、成立「大眾運輸發展基金」,可將汽車燃料使用費
納入成為財源之一。二、增列柴油仍維持隨車徵收的方式。三、汽車
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應以法律規範。四、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稽
徵機關、徵收範圍、稅額、課徵標準、徵收程序、徵收期間及罰則等
重要事項均應於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明確規定。五、汽車燃
料使用費撥作停車場建設經費,不符專款專用原則,應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