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七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2年10月
更新日期:92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暖方
編號:B00350
立法委員陳學聖等三十五人提出「土地稅法第七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
正草案」,該草案業於本(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五屆第四會
期第二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草案中納入自
用停車用地可視為自用住宅用地及與自用住宅地號不同之自用停車用
地,每戶以一處為限,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本報告對此政策研提評估意見,重點如下:
一、目前自用住宅用地於稅賦之減免方面,除地價稅外,尚包含土地
增值稅,且依法重購得辦理退稅。未來若本案修法通過自用停車用地
將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姿態出現,預料將引起之稅務變動性及影
響所有權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時之節稅規劃,其影響層面既深且廣。基
此觀點,「自用停車用地視為自用住宅用地」政策,仍宜審慎評估。
二、若設自用停車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距離限制將造成稅務人員行
政作業之不便,且讓民眾有未符合需求之遺憾;若未設限恐將成為避
稅之漏洞,應考量行政成本與立法實益。
若此政策各界皆有共識而將修法實施,本報告就法制面研提建議事
項,並擬提建議修正條文(如文),謹供委員審議法案之參考。重點
如下:
一、土地稅法第七條與第十七條條文內容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及第
二十條內容有重複規範一事項之處,因此,建議於審議「土地稅法第
七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應同時審議「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及
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草案第七條後段採法條分項方式處理,另增訂同條第二項。
三、建議自用停車用地之適用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