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化民主國家,人民或團體基於自身利益或社會公益,而向民意代
表或政府官員遊說,以影響政府政策或法律的形成,屬正常現象,也
是一種民主參與的表現。但是如果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接受遊說者的
金錢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進而協助某些特殊「利益團體」牟取不法
利益,或通過違反大眾利益的法案,則顯然不符社會公平法則。為有
效保障民眾公平參與政治的機會,並防杜政商不法利益輸送,制定遊
說法,將遊說活動攤在陽光下,接受民眾檢驗,應有其正面意義。
我國遊說法制的立法研議已長達十幾年,前後所提法案版本頗多,但
因朝野未能取得共識,迄今仍未完成立法程序。本屆委員任期內已送
本院的「遊說法草案」版本有三,除行政院所送版本外尚有林重謨委
員及趙永清委員等二版本。本評估報告主要針行政院草案的爭議問題
加以評析,並引介美國最新修正的遊說法制,以供參考。
本文研析發現行政院草案尚有下列諸多問題仍待斟酌:一、強調直接
表達意見即是遊說,與事實脫節,恐難落實;二、對「遊說者」定義
過於廣泛,將來恐流於形式;三、被遊說對象未盡周延,仍有待酌;
四、主管機關歸內政部,有待商榷;五、限制不得遊說的規定過於抽
象,執行恐有爭議;六、對受託「遊說者」的資格限制過嚴,有侵害
基本權利之虞;七、嚴格限制外國人遊說,執行恐有實質困難;八、
「旋轉門條款」太嚴,有侵害基本權利之虞;九、民意代表遊說的限
制太嚴,恐流於形式;十、受理登記、申報、移送罰鍰的機關,仍有
斟酌;十一、授與被遊說者適法性認定權,易生弊端;十二、裁處罰
鍰機關分為二,宜再酌。綜合而言,行政院草案理想性太高,但要落
實卻有實際困難,爰提出以下建議意見,一併供委員參考:
一、遊說定義宜刪除「直接」意見表達。
二、遊說者範圍應限縮,僅限於「說客」及「遊說組織」。
三、被遊說者不宜包括地方機關人員,且中央機關被遊說者範圍宜擴
大。
四、主管機關宜改為監察院。
五、限制人民不得遊說的規定宜刪除。
六、受託「遊說者」的資格限制宜刪除。
七、限制外國人遊說,執行困難,宜放寬。
八、「旋轉門條款」宜放寬。
九、限制民意代表的遊說條款宜刪除。
十、受理登記、申報、移送罰鍰的機關,宜改為監察院。
十一、授予被遊說者適法性認定權的條款宜刪除。
十二、建議罰鍰的裁處機關改為監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