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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3年10月 更新日期:93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王元廷 編號:B00382

1987年7月,政府宣佈解嚴,台灣社會漸趨開放,部分在野人士主張

檢視政府對電子媒體的管制。幾年來學術界、新聞界、社運團體等更

相繼提出若干媒體改造之理想。在上述背景下,立法院92年底終於回

應無線電視改革中有關「黨政軍退出無線電視」的需求,修正廣播電

視法第五條,除了明定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應釋出所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股份(公股)之外;同條第七

項亦規定,主管機關應自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即93

年6月26日前)制定公股處理方式,送立法院審查;同條第六項更要

求各公股持有機關(構)、法人應於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兩年

內(即94年12月26日前)完成公股釋出事宜。

有基於此,本院委員曹啟鴻等三十四人於九十三年五月間提出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暨公共化執行條例草案」供審議;行政院亦

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函送「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草案」至

本院審議。本文首先提出台灣無線電視事業變革概述,其次略述無線

電視事業之現況,及無線電視公共集團化的幾個思考,最後再針對行

政院所提「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草案」提出評估與建議,供本

院委員審議該案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