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
撰成日期:93年11月
更新日期:93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惠卿
編號:B00385
自從我國加入WTO以後,國內業者可以在一個更可預測的多邊國際貿
易規範環境中,確實有效地掌握國際經貿規範及趨勢,進行各項貿易
及投資活動。在此架構下,除了延續GATT「不歧視待遇」與「國民待
遇原則」;另外諸如「關稅減讓原則」、「禁止政府補貼」等亦在規
範之內。因此,在我國入會後,基於上述規範及我國入會的諮商承
諾,隨即在91年元旦廢止「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菸酒將不
再專賣與課徵公賣利益,而回歸正常稅制,課徵菸酒稅;菸品另外徵
收健康福利捐,並逐步開放民間產製菸酒。
然而在所有的調整中,以米酒稅的大幅調漲,讓一般民眾大感吃
不消,近三十幾年未曾調高的米酒價格,突然間,一瓶米酒由最初的
20元,突然漲到130元;更讓民眾無法理解的是我國的一般民生用米
酒竟然和進口烈酒課徵同樣稅額,其帶給國人的經濟壓力與衝擊可
想而知,而政府礙於入會承諾的限制亦莫可奈何。
去(九十二)年三月間,行政院再就「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函請立法院審議。然窺其所提修正內容,對於米酒的不當歸類及未考
量其他酒品稅額結構的公平性問題仍然存在;所幸至今(九十三)年
六月底,我國入世已超過兩年半(30個月),可以不受WTO凍結修法
的限制,而菸酒稅法之第二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二條可說是整個菸酒
稅法的精華與問題焦點之所在。緣此,本文將就米酒的定位及適用稅
率等方面進行探討,冀望能從歐美及其他WTO會員國菸酒稅的現行法
令及實施狀況,尋求一具體可行之法,俾作為我國再與WTO重新諮
商的參考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