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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3年10月 更新日期:93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 編號:B00386

台灣光復之初,人民因不諳法令,或因主管登記機關人員素質良莠不

齊,而發生土地總登記結果有權利不清或權屬不明之問題。內政部雖

曾先後訂頒多種處理要點或辦法,惟因均屬行政命令,無強制性及全

面性,處理成效有限,亟需立法予以清理。目前「祭祀公業管理條

例」草案,尚由行政院審議中。爲爭取時效,內政部爰擬具「地籍清

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本文首先介紹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制度;進而敘明台灣光復初期之土

地登記狀況,了解時代背景及問題發生之原因;又簡述我國土地登記

之特性;從土地登記制度中對財產權保障之分析;再敘述地籍清理之

內容及立法重點;最後對於本草案之綜合評析及逐條評估。

本文提出第一條立法目的次序變更,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

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特制定本條例;並增訂「本條例未規定者,

依其他法律規定。」;第三條增訂「神明會、寺廟或宗教團體之土

地,應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准後再向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第五條第一項查詢機關增列「法院」;第九條建議準依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設置「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

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進行調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土

地承租人」;第十三條建議除公告外,對於優先購買權人,加入書面

通知之方式;第十五條增訂歸國有之後,允許原權利人返還土地之規

定;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等

因原條例草案項次刪除,故調整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增訂「應於申

請登記期間內」、第二項增訂「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自知悉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三項增訂「因第一項異議而生權利爭

執時,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修正

內容同第二十八條,合計十五項建議。

最後為條例草案未規範而應辦理事項之建議重點有:法律用語應與土

地法一致並宜統一;畸零地、未辦繼承土地及住所不明之土地建議續

辦;「祭祀公業管理條例」儘速完成立法;及主管機關加強宣導等。

冀望本報告之提出,對於本草案之立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