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3年11月
更新日期:93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郁強
編號:B00390
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
容貌等之物品。現行之化粧品管理,依產品性質分為兩類—含藥化粧
品及一般化粧品。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不論輸入或國內製造,
均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經核准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或製
造;一般化粧品則自民國1998年5月20日起全面無須申請備查。
國外在近幾年間對於化粧品的管理有很大的變化,加上化粧品產業是
一相對低風險、高毛利的產業,自1990年起,化粧品的全球市場年成
長速度超過全球國內生產毛額(GDP)每年成長的速度。為協助傳統
產業升級,「化粧保養品產業」已列入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
點計畫」的「產業高值化」發展項目。政府目前的施政方針是致力於
提高行政效率及國家競爭力,也積極地鼓勵產業走向國際化和自由
化,既然政府有心輔導化粧品產業的升級,就應該從制度面加以檢
討,創造業者及消費者雙贏的機制。
本文經探討後,試提供建議如下:1.法案名稱維持現行之「化粧品衛
生管理條例」。2.含藥化粧品之管理宜取消目前上市前查驗登記制
度,並另訂抽查辦法以加強上市後之抽驗工作。3.化粧品製造工廠推
行產品優良製造規範,現階段可採自由認證的方式。4.化粧品標示可
參考「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酌增文字並提高罰
鍰。5.違規化粧品之罰鍰額度應予調整。當消費者發生重大損害時,
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業者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