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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3年12月 更新日期:93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世祺 編號:B00393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推行之初為減少阻

力,係以原有退休法及撫卹法架構為基礎,並未作大幅更張,導致實

施之後,若干不合時宜之處相繼顯現,亟待檢討修正;且配合行政程

序法於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將現行人事法令涉及公務人員重要權

利、義務事項,予以提昇至法律位階,考試院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

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函請本院審

議。嗣因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第五屆第二會期院會審查中央政府

總預算之主決議,其中包括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退撫基金提撥

率應依法精算結果以收支平衡原則強制訂定,公務人員撫卹法部分條

文係配套設計規定,亦必須配合一併檢討修正,考試院爰擬具公務人

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於九十二年九月十

八日函請本院,連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函送的法案併案審議。

本草案兩次修正幅度雖然很大,但由於修正期間性質類似的相關

法律均有變動,如軍人撫卹條例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

布,其健全的撫卹照護制度,使得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警察人員之

撫卹相對不足,在朝野政黨皆有共識的情況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於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增訂第三十五

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提高警察人員因公殉職撫卹金、加強因公

殉職及傷殘未成年子女之照護、建立警察因公死亡及傷殘慰問金制度

等;再者,政務人員原準用公務人員撫卹法,因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

例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制定公布,凡此因素使公務人員撫卹法又出現

一些不合時宜的問題。本文將分析考試院二次修正草案之問題,提出

結論與建議,並將修正條文彚整一對照表,供委員審議本草案之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