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3年11月
更新日期:93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冬瑞
編號:B00395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
後,由於該法規定,行政院應於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
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行政院配合基準法
總量管制要求及相關規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與考試院共同提出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其配套法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暫行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由於組織改造牽涉層面甚廣,行政院研考會規劃-組織調整、業
務法規、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及員工權益保障等五項配套措施,希
望在各機關審慎規劃、充分溝通與尊重體諒的原則下,溫和漸進改
造 。本報告擬就本條例草案規範之合理性等相關問題,提出下列看
法與修正建議,俾供委員審議時參考。一、新機關及改隷或業務調移
地方政府之機關,其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應送考試院核備;二、原
機關經管之非屬國有之其他公有公用財產,未有業務接管機關及用途
廢止者,應移交各級政府接管;三、移撥之公務人員不宜以低一官等
職務辦理派職;四、為嚴格限制加發慰助金之追繳對象,除再任由政
府編列預算支給薪俸、公費者外,政府捐助經費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十以上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職務,亦應併案明文規定,故不宜以
「再任有給公職」含括;五、依法退休、資遣者,依規定均可領取養
老給付,無須另定補償金發給規定,惟聘僱人員及參加勞保並依規定
退休(職)、資遣者,未能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均
得依規定支領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