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撰成日期:93年11月
更新日期:93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輝榮
編號:B0039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使交通主管機關確實負起改善交通噪音之責,故
擬具「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院臺
環字第○九二○○二五九七二號函送本院審議前開修正草案,經提本
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三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
委員會審查。」
本文首先就立法背景與噪音管制法的回顧為起點,針對一些技
術性、變易性高的條文,是否有必要訂在條文中,還是以法律授權方
式來訂定會更具彈性進行探討;其次管制標準太多種,有疊床架屋而
造成競合之現象,會使行政機關在執行上產生困難的條文;以及草案
中有部分條文前後不一致,將造成條文混淆不易了解之情況,依序進
行探討。
綜合前述之探討,本文提出以下之建議:一、為使條文更具彈性,將
技術性、變易性大的條文改以法律授權方式訂定。二、現有之噪音管
制標準名詞過多,應予精簡。三、將前後不一致的條文,予以刪除或
修正。四、針對軍用航空噪音之監測、管理及罰則,訂定與民用相同
之規範標準。最後,彙整行政院所提修正條文、現行條文、本評估建
議條文及說明,俾供委員於審查本草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