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糾紛真正經由法律途徑提起訴訟的僅佔10~20%,其他直接向
消基會申訴或循非訴訟途徑解決的案件並未計入。醫事鑑定案件自84
年至91年底止,平均每年379件,其中以婦產科、內科、外科及小兒
科件數最多。控訴理由之前4位依次為醫療不當、手術失敗、醫師誤
診及用藥不當等。醫療糾紛對醫、病雙方關係值得有識之士憂心。
由於醫療事故爭議之處理,病患總被認為是居於弱勢,但是醫事人員
或醫療院所應否需為醫療傷害事件負責,因涉及醫學、法學等高度技
術性的專業知識,因此除非是醫療過失明確(如開錯刀、輸錯血),
否則單由治療結果是難遽以論斷。此爭議問題,應藉由「醫事鑑定」
釐清,但醫審會之鑑定結果也受到「醫醫相護」之譏,且鑑定時效更
讓人覺得過於緩慢。
依據醫療法第82條,我國醫療業務係採過失責任主義。目前法界、醫
界雖然對於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仍未取得共識,但在缺乏讓醫、
病雙方滿意的醫療糾紛調處作業下,醫療事故讓受害者採取的不理性
抗爭和訴訟行為加劇,醫事人員則可能採防禦性醫療抗衡。我國醫療
糾紛案件日益增加且大多採刑事訴訟處理。為緩和醫病關係並衡之各
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如採取藥害等強制無過失責任賠償之機制,並
搭配公正的醫療事故鑑定,可能是處理醫療事故最好的方式。
美國、日本、紐西蘭、瑞典、韓國、大陸等國家處理醫療糾紛,有
「無過失責任賠償」、「過失責任賠償」等各種不同的方式。但醫療
受害者都能依據其國家之處理規定進行賠償或補償之申請,反觀我國
行政院所提之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條文中均未提及醫療傷害賠償或
補償之問題。
本文針對醫療糾紛處理草案探討後,試提建議如下:一、非告訴乃論
之醫療糾紛案件納入本法調解範圍。二、醫療糾紛採取非強制性的調
解。三、醫療糾紛調解代理人不應該限制其資格及身分。四、增列調
解委員會向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查詢或借調病歷及診斷紀錄等資料,
應予配合且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五、處理醫療糾紛應建立醫療傷
害賠償機制,明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醫療傷害賠償辦法及醫療
傷害賠償標準,以作為調解醫療糾紛賠償之準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