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3年12月
更新日期:93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人
編號:B00399
本「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衛生署依大法官會議第
524號解釋要求,著手檢討保險給付相關條文,並就全民健康保險實
施以來,於組織、業務層面所遭遇迫切需修正之議題擬具條文。
檢視本修正草案內容分成四大重點:(一)組織的轉型(修正條文第
4條及第48條至第50條);(二)釋憲文的要求(修正條文第5條、第
31條、第31條之一、第31條之二、第39條及第50條);(三)道德風
險的修正(修正條文第10條、第13條之2及第41條);(四)保險制
度的修改(修正條文第22條、第45條及第82條)。
茲依據上述修正內容提出檢討並提出條文建議,(一)健保監理委員
會的組織地位,應責由行政院儘速檢討修正,並賦予權責相符之職
權;(二)健保修法大致符合釋憲要求;惟少數未顧及民主參與決策
之建議,業已於本局修正條文內提出建議;(三)提出道德風險上之
防範,並提出修法須符合公平性及正義性要求建議;(四)明定國庫
預算支應行政經費,無修法實質效益;(五)多元支付方案的就醫保
障,不得損及保險對象之就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