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3年11月
更新日期:93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游千慧
編號:B00400
「國家公園法」自於民國61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多年,為因應世界
潮流及面對時空環境的變遷,舊有的法令內容,已然產生一些管理與
實務上的法律困境,例如: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或當地居民之間的共存
共容機制、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保存等。是以,內政部分別研訂配合
行政程序法修正版草案及尊重園區內原住民(住民)之修正版草案等
二版本,並經行政院於91年3月13日院臺規字第Ο九一ΟΟ八二七七二
號函及91年5月20日院臺內字第Ο九一ΟΟ一八七二二號函送本院審
議,另本院委員提出六個修正版本。
本草案於91年12月9日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獲至修正決議如下:
「除賴委員勁麟等提案第一章至第四章章名、第二條、第六章章名照
案通過外,餘均保留送院會討論。」另蔡中涵委員、瓦歷斯.貝林委
員及鄭朝明委員三版本均逕付二讀,併前案討論。
本文將針對上述行政院提出之兩個版本(以下簡稱「本草案」)一併
檢討,共分成四章進行探討:第一章首先闡述其立法背景;第二章簡
介本草案之修法重點;第三章係將現行各界針對國家公園所提之爭
議,做一檢討,以作為本文後段修法建議之立論依據:(一)原住民
聚居、活動範圍之界定問題(二)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組成問題
(三)設諮詢委員會之相關問題(四)國家公園事業之委託經營問題
(五)國家公園內禁止行為之除外規定問題;第四章提出數點修法建
議,繪製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