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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4年4月 更新日期:94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冬瑞 編號:B00412

考試院於民國94年3月14日函送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至本院審議,主要目的係考量本法關於「重行審定」與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之規定,形成雙軌制,且提起之期限互有扞格,滋生疑義,基於簡化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程序及避免多軌併行,同時並就其他相關機關之建議、法律保留原則及銓審實務適用有爭議等因素,檢討研修本法部分條文。

由於其中部分條文草案尚值探討,本報告擬就草案中相關問題,提出下列看法與修正建議,俾提供委員審議法案時之參考。一、草案第17條第2項,銓敘部擬加入「公立」文字,可能與當初之立法原意有違,且依此修正後,與第1項之公立學校有重複規定之嫌。二、草案第21條第1項「辭職」,不宜列入本條條文;第4項「復職及先予復職」人員,宜予刪除;至於第5項公務人員失蹤,其薪津仍宜依是否屬「奉派執行職務」,做為區分發給之項目,並於本法中明確規定。三、曠職或請事假日數超過規定者,不論時數或日數均宜扣除薪俸,並應明文規定。四、公務人員俸級經審定後,如有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不宜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程序之規定,以免仍續維持雙軌並行方式,有違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及本次修法之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