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
撰成日期:94年4月
更新日期:94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育純
編號:B00413
雖然公司法甫於民國90年11月12日大幅修正,共計235個條文;但幾經長時期之反覆片段修正後,總有體系不夠一致且凌亂之感,仍有重新檢視之空間。行政院於民國92年11月12日通過「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包括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建立獨立董監事制度、強化資訊公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及保障投資人權益等等。嗣後並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該提案業經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決議交付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公司資金來自於股東所提供的資本與債權人所提供的貸款或其他信用。在企業所有者,即全體股東人數眾多之情形下,由所有者直接從事公司經營,勢不可能;故由公司所有者選任特定人賦予公司經營權限之「經營與所有分離」之機制,於焉形成。但負責經營之主要股東或經理人在自利之誘因下,未必會充分考慮到一般股東或債權人的應有權益,甚至可能因過度照顧自己的利益,利用或濫用公司資源而損及一般股東及債權人,形成所謂道德危險。自從一九九七年金融風暴以來,各國無不思考如何強化公司治理與股東權之保障機制。
有鑒於此次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引進之股東提案權與股東會電子投票等措施,牽涉保障投資人權益,本報告爰先針對提案之修正理由與重點加以說明,次就相關立法例簡要介紹,期能就相關制度的引進有一基本認識,最後並提出個人對相關條文之評估意見與建議,最後,則根據檢討評估結果繪製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