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四條之一、第三十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4年4月
更新日期:94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郁強
編號:B00414
基於吸菸對人體有極大的傷害,我國政府在課徵菸稅之外,於2002年開始另加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供健康福利之用,其法源依據為「菸酒稅法」。
依現行「菸酒稅法」規定,菸品除課徵每千支590元從量稅額及25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外,尚有5﹪加值型營業稅,三者合計菸品每支從量稅額約0.9元,占「長壽菸」每支2元售價尚不及二分之一,與歐美國家菸品稅負比較,我國菸品稅負實屬偏低,確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為配合2005年2月27日生效之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六條:「價格及稅收措施是減少各階層人群菸品消費的有效及重要之手段;尤其對於日漸嚴重之青少年族群吸菸問題,實施菸品價格策略,預期可以產生一定抑制作用。」行政院衛生署爰提出本修正案,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法源依專款專用之立法體例,從現行之「菸酒稅法」回歸「菸害防制法」,並提高稅額。
本文經探討提高稅額之必要性、提高是否會助長走私的問題、適當的稅率及菸價、健康福利捐的徵收方式、調整機制及基金運作後,針對第四條之一提供以下幾點建議:1.修改第一項菸品健康福利捐調高的幅度為每千支450元。2.刪除第二項各款評估因素,增列社會團體參與評估,並授權主央主管機關訂定評估小組之組成、評估程序及金額調整辦法。3.刪除第三項,增列健康福利捐金額審議委員會設置、成員、評估程序及金額調整辦法。4.第四項增列過半金額用於菸害防制之規定。5.增列第五項「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設置之法源依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