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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4年5月 更新日期:94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燕華 編號:B00416

考試院有鑑於公務人員協會法通過施行兩年來,各機關發起籌組協會未盡踴躍,經檢討主要原因應係成立門檻過高所致,爰擬「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成立門檻降低,俾有助於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順利成立。本案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本(94)年3月29日會銜函請本院審議。

本文首先探討各機關發起籌組協會未盡踴躍之原因,並檢視修法方向是否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其次針對修法目的探究修正草案關鍵性條文之可行性,並提出建議:(一)事業機構首長、副首長不宜納為本法適用對象;(二)公務人員協會不宜興辦事業;(三)為落實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功能,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應有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之參與;(四)取消或降低門檻,先求其有,再求其好。最後彙整考試院所提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及本局建議條文,供本院委員審查本修正草案之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