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4年5月 更新日期:94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世祺 編號:B00422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於四十八年八月八日制定公布,僅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一次。行政院考量國軍部隊裝備日新月異,新一代武器、裝備陸續成軍,為期逐步朝向「募兵為主」之兵役制度,另為廣拓志願士兵來源及考量兩性工作平權,增加招募女性志願士兵,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4年5月2日函請本院審議(院總第159號政府提案第10143號)。

經查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四條、新增兩條、刪除一條,修正內容並不繁瑣,惟涉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軍人撫卹條例等有不符之處,或在修正內容上有更明確之必要,故提出下列六點建議:

一、條文內容規範宜更明確。

二、修正香港及澳門居民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修正之錯誤。

三、志願士兵應毋需再規定起役日期,俾免手續繁瑣衍生問題。

四、配合「募兵制」之趨勢及俸級逐年遞晉需要,宜將任各等級士兵最少時間,比照軍士官修正為服役之最大年限。

五、修正經考核不適服志願士兵之必要條件不符相關法律之處。

六、刪除有關退除給與錯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