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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4年10月 更新日期:94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惠卿 編號:B00432

民國44年12月23日公布之所得稅法,規定現役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國民中、小學(含私立初中)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近幾年來受國內外經濟不景氣影響,稅收相對減少、支出卻大幅成長,造成政府負債逐年增加,且隨著時空之變遷,軍、教免稅長期以來深受社會各界的批評,要求取消軍教免稅的呼聲不斷蜂擁而來。因此,行政院基於所得稅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之考量,於今(94)年2月16日行政院會議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案經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審查通過外,其餘均待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關最低稅率之法令時,再行審議;以及有關「取消軍教免稅」之配套方案,

須由財政、教育、國防三委員會聯席審議。

本評估報告首先針對軍教免稅之背景由來、行政院提案之理由與重點略作說明;其次,就各界對「取消軍教免稅」看法及意見作一檢討分析,藉以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在規劃配套措施時之參考;接著再就行政院所提草案應修而未提部分作一評估與建議;最後,繪製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之參考。謹將本文相關評估修正建議重點,略述如下:

一、將標準扣除額調漲為個人扣除四萬四千元;有配偶者八

萬八千元。(修正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二、降低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免繳所得稅比例,及刪除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可免繳所得稅之規定。(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

三、將列舉扣除額「保險費」中之「全民健保費」改為可按實際繳納金額全額扣除。(修正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目之2)

四、申報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就學住宿費用,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者,應可申

報扣除。(修正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6)

五、調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七萬五千元。(修正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3)

六、放寬並彈性調整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度。(修正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