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4年10月
更新日期:94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B00434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係於民國88年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修正通過而來,其修法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加強管制藥品之管理及稽核工作;此次修法方向則為掌握藥物濫用趨勢及有效管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本報告從依法行政與加強管理二大面向,分就:1.法律保留原則檢視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管理。2.依法行政的觀點探討管制藥品稽核問題。3.藥物濫用監視通報系統之建立與落實。4.青少年藥物濫用問題與改善之道等四大問題提出綜合研析與草案評估意見,並擬具建議修正條文,以供委員審查本案時之參考。有關之結論與修法意見重點如下:
一、鑑於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具特定身分或職業者有直接從屬關係,並為免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上的不一致,以及管理上的規定層次不一,建議同規範於施行細則第4條關於繳銷、註銷、撤銷、廢止之相關管理規定,一併納入本次修正案第7條。
二、於現行條文第33條管制藥品之稽核調查參採證件提示制度,以提升行政調查之公信力。另外,基於稽核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為符依法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則,增訂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稽核辦法之法源依據。
三、為配合第34條之1藥物濫用監視通報作業之實際運作,其建立與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修正為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並為藉由通報獎勵積極發現源頭,增列「有效遏止濫用情形擴大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之條件。另從人格權保障與隱私維護角度,對個案通報資料增訂保密規定。
四、青少年是藥物濫用的高危險族群,亟須建立完善有效的校園內清查通報系統以防患於未然。故增訂第35條之1,建立專業機構或公益團體介入校園輔導系統之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