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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修正草案評估 撰成日期:94年11月 更新日期:94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思湘 編號:B00435

會計師法自公布施行以來,雖歷經多次修正,惟為因應國內經濟環境之快速發展,會計師之業務及責任日益加重,部分規定顯已不合時宜。為全面提升國內會計水準,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財金組)於90年8月達成共識,由財政部邀集學者、專家、業界代表及相關單位組成「健全企業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會計師法修正草案亦為重要改革計畫之一。另在美國通過薩(沙)氏法案之後,世界各先進國家對於會計師之管理制度,亦均積極調整建制。在國內實務環境變遷及近期國內企業弊案陸續發生後,各界咸認為會計師執業品質之提升及責任之強化,有其現實之必要性及時間上之急迫性。因此,為改善會計師執業環境,增進會計師專業功能之發揮,並提升會計師之執業品質,行政院認為有必要對會計師法加以全面檢討並修正。

民國93年7月14日,行政院第2898次會議通過金管會所擬「會計師法修正草案」,旋即送請本院審議。12月30日,案經本院第5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作初步審查。會中除聽取主管機關報告與法案大體詢答外,尚未就草案個別條文進行審查。嗣因第5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該議案尚未議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屆立法委員不予繼續審議。據此,行政院召開三次審查會議,再次檢視該修正草案並更動部分條文後,乃於民國94年7月13 日重新提出「會計師法修正草案」,希冀藉由相關法律之修正以彌補現行規範之不足。

本評估報告首先就草案修正之原因加以分析;其次,則針對草案修正重點加以扼要說明。接續,就草案內容中迭受外界爭議之下列10項議題逐案進行檢討分析:(一)主管機關宜否由行政院金管會改隸經濟部?(二)法人事務所盈餘公積之提撥應否回歸公司法?(三)會計師查核工作宜否擴及「其他財務資訊」?(四)會計師執業範圍應否予以適當比例限制?(五)事務所助理人員離職後應否受旋轉門限制?(六)法人事務所與股東之連帶賠償責任應否設定上限?(七)應否於主管機關內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機構?(八)公會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人數門檻要求宜否降低?(九)個人會計師與法人事務所其懲戒種類應否一致?(十)應否對個人會計師違反相關禁止事項另訂罰則?由於草案全面翻修,為求審慎,本局邀請台灣大學會計系杜榮瑞教授(現任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政治大學會計系馬秀如教授、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主管官員等學者專家,針對前揭各項議題進行座談(討論情形詳見報告所附座談會紀錄)。

最後,根據座談會討論結果,決定僅提以下四點修正建議:(一)會計師執業範圍應予以適當比例之規範限制;(二)會計師於離職後應受相關旋轉門關係之限制;(三)應設置專責鑑定機構釐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四)個人會計師違反相關禁止事項欠缺罰則規定;並繪製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