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4年11月
更新日期:94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淳一
編號:B0044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自民國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近年來,由於促參業務大幅成長,該會為利業務推動,爰修正其組織條例以應需要。草案中擬增設:一處,三十一人。經評估,堪稱合宜。雖有鑑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現在本院審議中,該草案在組織調整說明將來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業務特分別由交通及建設部(工程技術部分)與財政部(採購及促參部分)承接,而公共工程委員會即將裁撤。
故在此時此刻是否有急於提出修法之必要性,爰提出正反二說以明其理。為慎重起見,本局亦於94年10月19日邀請台科大教授李得璋、工程會技術處王副處長、徐技正與本局相關同仁座談(紀錄於附錄)咸認,本草案是有其急迫性與需要性。總之,由於促參之業務亟為迫切,又需各種專業之人才,故於提出修法之議,良有以也。應於支持。並建議爾後促參法仍宜加以修正;其組織亦可採初期專案小組,中期財團法人,長期計收費用,以應發展之需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