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4年11月
更新日期:94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寶珠
編號:B00442
我國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單位及來源,包括台電公司、核能研究所及其接收全國醫、農、工、學、研同位素應用業界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這些廢棄物經處理、壓縮及固化裝桶後,目前均貯存在核能電廠、核能研究所之倉庫及蘭嶼貯存場。
為徹底解決核能應用發展累積產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問題,避免造成後代子孫的負擔,政府乃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過去10餘年來,台電公司曾以評選、徵選及徵評選並行等方法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評選工作,惟均未完成。嗣經相關機關深入檢討後,認應建立法制化,始有可能早日完成設置。行政院爰擬具「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為確保選址過程能夠透明、公平以及合乎安全,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所提之法案,就組成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選址計畫確定之程序、候選場址確定之程序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等問題加以分析,並提出部分建議條文,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