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三修正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4年12月
更新日期:94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輝榮,李基勝
編號:B00447
在2001年台灣釋放執照時,雖然全球對3G產業均寄予厚望,但也因其技術尚未成熟,無不以高風險視之,而且當時相關研究單位也開始投入4G的研究。因此,第三代通信服務業執照雖經由公開競價,台灣業者還是精打細算,以全球最低的價格標取得執照,對於成本的降低已有顯著的幫助。而且一路走來,並無堪稱破壞性的新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事介入,以致需要政府予以免稅協助之必要。但行政院僅以寥寥數語:「為積極建構資訊化社會,使民眾能夠早日享有低廉、高品質、高速率、多元化的無線寬頻多媒體通訊服務,及提升國內電信產業技術、整合寬頻有線與無線通信技術、創造我國電信產業商機、強化整體國家競爭力」云云,且交通部於民國93年10月所提出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列入五年免稅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對於3G產業的推估忽略其他軟體服務與硬體業者的貢獻,對於3G免稅所增加的就業人數及其所得推估尚須懷疑,以及2G沒有免稅都可以蓬勃發展而3G卻有免稅需要,未能清楚說明,即率爾提案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三。因此,本文建議在行政院就此實質部分未能充分補充說明以前,不宜三讀通過,以免擴大財政缺口。
惟若立法委員合議認為對於3G服務業者確實有予免稅之需要時,則應由立法委員另行提案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下:「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章除第九條之三外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才不至於發生五年免稅適用期間之疑義。此外,仍應於甫經三讀通過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中增列本條,才不至於疏漏,以致本案成為最低稅負制的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