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評估
撰成日期:95年4月
更新日期:95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思湘
編號:B00459
為因應金融市場之激烈競爭,強化金融機構之經營體質與競爭能力,政府於民國89年底立法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本法自施行以來,確為我國金融機構之合併,提供良好之法律環境;惟當初為儘快塑造利於資產管理公司營運之法規環境,僅憑單一條文之立法,大舉排除現有民法、公司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稅法等相關法規適用之做法,於本法實施經年後,確有檢討必要。為儘速回歸重整與破產之現有體制、符合公司治理及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衡平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行政院乃於去(94)年10月26日該院第2963次會議決議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並於同年10月31日將該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該提案業經立法院第6 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本評估報告首先就草案修正背景加以說明;其次,簡要敘述草案之修正重點。接著,就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一)有關法律適用之規定,範圍過於籠統,有違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二)排斥異業之間合併,未能跳脫同業合併窠臼,相關限制應予鬆綁;(三)為避免公股股權因不當合併遭到稀釋,有必要立法加強對其監督;(四)金融機構之合併,如有構成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者,應事先申報;(五)對於無意願合併之股東,公司應以公平合理價格買回其所持股份;(六)對資產管理公司之規範,顯有重複、不足及牴觸既有體制之情事;及(七)為維護受僱人權益,應於合併契約中積極規範對員工權益之保障等評估意見與建議。最後,則根據檢討評估結果,繪製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