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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人補償條例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5年5月 更新日期:95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B00463

漢生病即一般所稱之痲瘋病,日治時期採集中強制隔離治療,在1930年建立「臺灣總督府癩療養所樂生院」。1945年後政府承日治時之隔離政策,病人繼續遭受基本人權之限制。51年雖取消強制隔離,但因無積極作為,隔離的事實繼續延續。遲至71年間,對開放性病人的隔離始告終了。但長期以來無配套支援回歸社會之政策,因疾病污名與社會排除,樂生療養院遂成為病人認定永久居住的家園。然而近年因捷運工程進行,樂生院面臨拆遷危機,對病人再度造成侵害。94年日本法院判決台灣勝訴,應獲得日本政府賠償。行政院遂於本會期提出「漢生病病人補償條例草案」。

本文經探討後,作以下建議:

一、 在「傳染病防治法」於88年6月23日將癩病(漢生病)明定為法定傳染病之前,國家對於漢生病人應為賠償責任而非補償責任,法案名稱修正為「漢生病病人賠償條例」,相關「補償」用語皆易為「賠償」。

二、 界定本條例適用之漢生病病人為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納入法定傳染病為止之期間,罹病之病患及已康復者。

三、 定義賠償為針對隔離治療政策造成之人身自由基本權利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事實,包括身體上遭受人身隔離與精神上承受社會普遍的歧視與排斥。

四、 基於全面性人權保障思惟,增列居住權保障、終身醫療與生活照護等賠償方式。

五、 參酌相關立法例,明定漢生病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並增列違者罰鍰額度。對過去稱為癩病或痲瘋病之污名化,法令上均應正名為「漢生病」。

六、 賠償金給付標準採基數計算方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

七、 賠償金請求權時效以五年為宜,領取期限亦改為五年。

八、 增設審議委員會,處理有關賠償金申請、審查及發給事項。並明定審查時應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機會及審查結果有爭議時之救濟程序。

九、 參酌日本立法例,對漢生病病人申請賠償金給付之後死亡而未能受領者,依民法有關繼承相關規定辦理。

十、 為保障漢生病病人居住權益,課予主管機關義務,明定其應積極從事事項。

十一、 規定主管機關應保障漢生病人持續獲得醫療及生活照護權利,對有意回歸社會之病人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