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評估報告
撰成日期:95年5月
更新日期:95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冬瑞
編號:B00464
由於外界對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司法相關人員考選制度,常有反映與建議,司法院及考試院為配合司法改革之需,對此議題甚為重視,乃積極研議司法人員考選一元化制度建立之可行性。考試院經辦理多次研討,並綜結各方意見後,於民國89年2月及92年12月提出「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函送本院,惟均因屆期不連續,未予繼續審議。但考試院基於確有推動必要,乃於民國94年10月再度將草案函送本院審議。
然而,不管是司法院早先提出之司法人員考訓一元化制度等研究,抑或考試院於本草案相關說明所闡述,均體認到此三種人員屬於司法作用不可欠缺之一環,是國家法治建立的基石。因而,本草案對合考相關事宜無不原則性規定,應具相當規範作用。惟觀諸本草案內容,固有簡化考試及部分改革之特色,但也有部分條文值得探討,為使法案更為週延,擬就相關條文之問題加以評析並提出建議,其主要內容如下:一、司法官應考年齡宜限制在20歲以上、55歲以下,律師則不予限制。二、非法律科、系、組、所畢業者,應至少修習42個法律學分。三、既然要求應考者應有較高之品德與操守,宜將現行規定之「施用煙毒尚未戒絕」納入應考消極條件。四、刑事法、民事法、商事法及國際私法等試題內容,宜以實例命題。五、外國人應考律師資格應依實際情況規定。六、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之資格應予明定。七、參加本考試及格之律師,宜準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轉任公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