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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5年8月 更新日期:95年8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人寬 編號:B00476

截至民國95年4月底止,經濟部統計處統計全國登記有案之公司家數計61萬餘家、資本額計17.46兆餘元,而登記有案之「商業」家數則為73.9萬餘家(約為公司家數之1.2倍)、資本額則為129.17兆餘元(約為公司資本額之7.4倍), 足見整體「商業」組織型態者,雖因每一商業之規模較少,個別之「商業」對整體經濟影響層面甚微,惟就總體而論,「商業」組織型態較諸「公司」組織型態者,不論家數或資本額,均不遑多讓。且回顧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中小企業經常憑藉本身的力量,在世界各地尋求資源與市場,並擔負起外貿先鋒的責任,同時賺取大量的外匯,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奠下厚實的基礎,且部分中小企業最初亦係由「商業」組織型態轉型而成,故對於規範我國多達73萬餘家「商業」之「商業登記法」,其規定是否符合時代潮流及社會需求,實不宜漠視或有所偏廢。因此,行政院為推動行政革新,維護商業秩序,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法制用語,爰擬具「商業登記法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本評估報告首先就草案修正背景加以說明;其次,簡要敘述草案之修正重點;其後,即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建議:(一)商業繼承之登記,似宜由合法繼承人2分之1以上聯名申請即可。(二)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查閱或抄錄商業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原則上似不宜拒絕抄閱或限制抄閱範圍。(三)商業之名稱,似宜比照公司法立法例,增列「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四)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似宜明定處罰之法定間隔期間。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