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5年10月 更新日期:95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蕭麗卿 編號:B00489

我國「老人福利法」於69年1月26日首度公布施行,曾於86年全面修正,迄今已近9年,部分規定已不足以因應環境變化所產生之需求。尤以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未來將快速成長,伴隨老年人口與日俱增而來之老人相關需求,將成為政府施政之重要課題。行政院為適當因應當前老化社會之需求,修正「老人福利法」,期達到促進長者尊嚴、獨立自主老年生活之主要目標。

「老人福利法」現行條文計有6章34條,本次修法調整為7章54條。其修正原則為:權責分工、專業服務;促進經濟保障;在地老化、社區化服務;多元連續性服務;促進社會參與;強化家庭照顧支持;強化老人保護網絡。

本次修正草案,行政院對於近年來提供老人福利遭遇之問題以及推行績效尚未顯著之事項,均作了若干修(増)訂。此外並推動部分具積極性之新措施。惟鑒於未來我國人口急遽老化,本次修正草案對於推動足以因應此一發展趨勢之相關措施,仍嫌保守與消極,且大部分條文仍以狹義老人扶助為範圍,對於促進全體老人積極性發展之策略,似可再加強。本報告爰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列舉未盡完備宜恢復原條文、宜增列「鼓勵民間參與老人福利服務」之事項、民間參與老人福利相關事宜代表人數不宜超過1/2並以參與諮詢為限、特別照顧津貼之擴大應另於長期照護政策中釐定、老人福利機構宜適度開放兼營營利行為、增列專章訂定老人退休及就業促進相關措施(包含:逐步推動合宜之漸進式退休制度、排除高齡者持續就業與再就業障礙、增加雇主僱用或持續僱用高齡員工之意願、提高高齡員工之受僱能力)、及早推動各項老人服務人才之培育、積極研議發展銀髮產業之策略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