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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5年12月 更新日期:95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張淑卿 編號:B00497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94年底止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計有93萬7,943人,較93年底增加3.22%;身心障礙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為4.12%,較93年底增加0.11個百分點,比率逐年上升,顯示身心障礙人口持續增加。因而,對身心障礙者之就醫、就業、就學、就養、經濟安全、福利服務與合法權益等促進保障,向為政府重要施政之一。

是以,自民國69年施行殘障福利法以來,歷經多次修訂,乃於民國89年修正「殘障福利法」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明定衛生、教育、勞工、交通及財政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並明列醫療復健、教育權益、促進就業、福利服務、福利機構及罰則等專章規定,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促進公平參與社會之機會。

本次修正草案中,行政院對於逐年增加的身心障礙者所提供的醫療、教育、教育、就業及福利服務等項目、作大幅度的修正與調整,俾使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得以保障。爰此,針對草案關於以參酌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8大類身心功能障礙類別,修正身心障礙類別與領取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與需求評估之程序等配套規定及保健醫療、就業、支援服務、保護服務等方面加以研析,提出修正條文計12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23條、第43條、第44條、第48條、第64條、第70條、第76條)。經研析建議摘要如下:

一、教育部應積極培育身心障礙服務之專業人才。

二、各級政府應積極鼓勵民間參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事項。

三、宜明確規範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兩階段,建立核發機制。

四、民間參與角色以研究、諮詢功能為宜,並增列民間機構、團體代表之產生規定。

五、醫院應視個案需求提供出院準備計畫,並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以落實計畫之執行。

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應受監督與運用應透明化、公開化。

七、積極督導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所補助之相關措施。

八、宜增列生涯轉銜計畫之相關辦法,以強化各單位服務銜接、資源整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

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許可之設立機構,進行定期輔導與評鑑,以提昇服務品質。

十、宜增列照顧津貼之實施,另以法律定。

十一、宜增列里幹事、村(里)長為責任通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