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6年3月
更新日期:96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淑娟
編號:B00501
國內外學術研究發現,少數民族等弱勢族群較無接近使用媒體的機會。對於少數族群語言、文化認同的需要以及近用媒體的要求,部分國家在政策上則以提供財務上的支持或優惠的措施,協助少數族群經營媒體或進入媒介組織工作,或由公共電視系製作相關節目服務少數族群,以維護少數族群的傳播權益。原住民族形象及傳播權利長期受到嚴重的歧視,對於原住民族來說,處於這結構性不平等的社會中,只有把攝影機及麥克風交還給原住民族,才能扭轉原住民族被消費的不平等處境及刻板印象,彌補主流媒體無法提供的少數族群觀點,是以,亟待政府對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檢討改善。
行政院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9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2條之規定,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草案相關問題經探討建議如下:
一、為使本基金會立法之法源明確,並參酌其他立法例,建議草案將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源依據列入。
二、為契合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精神,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建議將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之營運列入,且增列國際原住民族間的交流及國際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之合作事項。另為利本基金會運作順暢,有關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之製播,交由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建議增列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三、為保障原住民族合理的媒體近用空間,應擴大原住民族代表之參與,建議董事人數原住民族代表性建議提高為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為使基金會保有其獨立性與草根性,增加其自主性,宜增列其組織及工作人員等相關規定,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五、若因情事變更,致不達到設置目的時,建議增列得由本基金會董事會決議或是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