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撰成日期:96年3月
更新日期:96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輝榮
編號:B00502
為減緩人類活動所排放溫室氣體造成的全球氣候變遷,聯合國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對「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es)排放做出全球性防制協議。於1997年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中再通過具有管制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明確規範38個工業國家及歐洲聯盟,應在2008年至2012年間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年排放水準平均再減5.2%,該議定書業已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基於我國國際地位特殊,無法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惟身為地球村的一員,仍有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的必要,以成本有效(cost effectiveness)及最低成本(the lowest cost)來防制氣候變遷,並追求永續發展,行政院爰擬具「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於95年9月26日第函送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於95年12月27日及96年1月17日廣泛討論後決議擇期再審。
本報告針對行政院提案,參考日本立法例予以詳析後,建議溫室氣體物質定義應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刪除;溫室氣體排放源列入盤查時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溫室氣體管理應包含運輸工具;於溫室氣體管制應以總量管制為主;施行日期應授權行政院訂定。並提出建議條文,供委員審查本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