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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6年4月 更新日期:96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朱萬盛   陳寶珠 編號:B00507

政府自1987年政府實施「開放天空」政策以來,引進新型機隊,增闢新航線,使航空事業的運能及運量均大幅成長,促進航空事業更加蓬勃發展。近10餘年來,我國民航事業除了受內陸運輸改善,及SARS、911恐怖攻擊期間之影響外,整體而言,民航事業仍是成長現象;尤其近年來,政府積極輔助產業發展、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及寄望兩岸通航等利多政策鼓舞,未來航空事業之發展榮景仍不可限量。

在自由化、國際化的趨勢下,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環境迅速演變;行政院為因應航空事業進一步的開放要求,以及世界各國對航空安全要求日益提升,研擬修正民用航空法,進一步開放外資投資我國民航事業、開放民間經營航空站及自用航空器及商務專機等活動,並將航空器材之設計、製造、檢定給證及維修、危險物品空運安全、航空保安之過程及管理等,予以修正規範,行政院業已將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

本報告謹就行政院草案內容予以分析探討,並分背景說明、修法要旨、問題研析等章節依序敘述,並對開放業務申請籌辦期間及延展之限制與彈性、各航空事業公司組織型態之調整、外籍民用航空事業準用規定問題及法條詞語力求簡潔等提出建議及部分條文修正意見,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法案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