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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6年5月 更新日期:96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世祺 編號:B00511

公務人員考試法於民國75年1月24日制定公布,嗣分別於84年1月13日、85年1月17日及90年12月26日計3次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制度經過長期發展,已奠定良好的基礎,惟面對全球化快速變遷之發展趨勢,考試院為回應各界對於本法之建言,如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人員比照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發、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列限制轉調年限等意見,並貫徹考用配合政策,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性,爰檢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並提出修正草案,於96年3月28日函請本院審議。

考試院此次修法重點來看,基本上是從嚴緊縮的方向,增加了許多原來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這和政府再造過程中所強調的法規鬆綁政策走向,顯然有不一致的情形,更何況部分修正內容與相關法律規定有重複或矛盾之處,有待進一步釐清。因此,本文將先檢視我國考選制度之運作情形,再逐一探討本草案條文內容之問題,並提修正建議如下:

一、對列入候用名冊人員因服兵役得延後分發之修正,仍有未盡合理之處,宜予修正之。

二、為避免考試法與任用法有不同之規定,第3條條文宜予精簡。

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有關國外學歷之採認辦法,宜由考試院定之。

四、有關各種考試應考資格所增列之規定,宜更明確,以避免引發爭議。

五、草案第20條內容之修正,有部分重複之處,宜予精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