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6年5月
更新日期:96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
編號:B00512
農地重劃,就是農地重新規劃,是一種最有效的綜合性之土地改良,隨時代需求而演進,是可分階段性,但是永不停止的工作。
我國農地重劃工作,自民國47年的「試辦農地重劃」計劃開始起,至民國90-94年的「『邁進21世紀農業新方案』中之農地重劃計畫」止,總計辦理789區,面積累計390,516公頃,推動成果良好。
農地重劃依據相關法令有土地法、土地重劃辦法、平均地權條例及農地重劃條例等。
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全球性農業發展之趨勢,發展生產面、生活面及生態面等三生兼具的農地重劃,不僅可提供台灣地區未來的永續農業發展基礎,亦可改善農村風貌,發展具經濟性、景觀性、生態性及文化性的農業結構,方能適應未來農業發展之需求,同時達到舒適的休閒農村環境及涵養地下水源之功能,使人與自然合諧共存。
為適應未來農業發展及配合實務執行需要,行政院爰擬具「農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經評估後,建議如下:一、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刪除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草案第5條、第23條第3項、第4項、第23條之1)。二、重劃區內二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土地,協議合併後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申請分配於其中一人,刪除「或共有」之規定。(草案第23條第1項)三、標售土地,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降價標售。(草案第23條第2項)。四、罰則對象僅為土地所有權人,未盡周延,應擴大範圍。(草案第39條)。加上文字調整部分(草案第3條、第10條、第24條),總計建議修正6條,刪除1條。玆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審查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