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之探討 撰成日期:96年6月 更新日期:96年6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賴松岡 編號:B00515

原住民族長期以來因受先天環境與社會隔離之限制,造成教育不足,社會資源缺乏,導致社會上普遍存在偏見與信任度不夠。長久以來原住民的失業率一直高於一般民眾,是政府必須嚴肅面對並努力解決的問題。政府為照顧原住民生活,促進原住民就業,先後公布實施「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各級公營機構定額僱用原住民之原則與比例,及於「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100人以上之得標廠商,應於總僱用人數的2﹪比例僱用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

此次本院審議行政院所提「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於第4條及第5條分別增訂公、私部門進用原住民之比例,同時將第12條有關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規定刪除。另外,政府採購法第98條亦配合刪除有關政府得標廠商對原住民之進用比例規定。本研究報告經分析相關問題與法規後提出建議暫緩刪除政府採購法第98條,主要理由是行政院所提「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增加公私機構進用原住民人數之比例,惟其施行日期卻分別規定於法律修正公布後1年及5年,從法律修正公布到施行,存在長達數年的等待期。若於通過修正草案之同時刪除政府採購法第98條,有可能讓原住民面臨失業危機,衍生出社會問題。經查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所提供的雖是短期工作,然而根據統計,目前仍有超過1/4失業原住民依賴臨時性之工作維生。從傳統原住民之工作型態來看,此舉將剝奪原住民長期以來賴以維生之短期工作機會。另外,本文亦建議政府採購法第98條有關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建議刪除。理由為考量得標廠商能彈性運用所需人力,免因僱用不足額而影響完成進度,但是代金部分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