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6年8月
更新日期:96年8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葉義生
編號:B00520
聯合國於西元1982年訂定海洋法公約以來,打擊IUU漁業不遺餘力,而防杜IUU漁業,成為漁船船旗國及經營者或漁業經營受益人所屬國家之責任。我國遠洋漁業於民國50年代開始蓬勃發展,然近年來因鮪類資源日漸枯竭、國際保育觀念抬頭,及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採行嚴格之配額管理制度,我國政府也開始管制漁船數量及總噸數,業者為圖生存,乃赴漁業管理鬆散之國家或地區以註冊入籍方式,成為權宜船。依據漁業署之統計,由台灣輸出之權宜漁船數量為291艘。由於其違法在公海捕撈有配額管制之魚種,及從事洗魚之行為,以致遭國際漁業組織一再的詬病。
根據漁業署估計,2005年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針對我漁船洗魚行為,大幅刪減我國漁獲配額及要求我國減船160艘,為此我政府及業界損失2.2億美元(約73億新台幣)。且我國業者持續以外籍漁船經營的模式,始終是國際間無法放心的焦點,因此政府為徹底消除洗魚行為,避免將漁獲配額給外籍船使用,以及調查國人經營外籍漁船狀況,加上本院委員為避免國際社會再度提出相關經貿制裁而提案。因此為將國人投資經營非國籍漁船從事海外遠洋漁業納入管理及透明化,加重國人違法捕魚之刑責,以遏止非法捕魚之行為,行政院爰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
針對經評估後,建議如下:一、草案名稱如修正為「投資經營非中華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較為妥適。二、草案立法目的,應強調海洋水產資源「永續利用」之重要性。(草案第1條)三、草案條文,應表達簡潔,力避冗瑣。(草案第7條、第11條)。加上文字(項次)調整部分(草案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8條),合計修正9條。玆參據上述建議,研擬條文對照表,一併供委員審查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