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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改建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96年11月 更新日期:96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劉厚連,游千慧 編號:B00532

政府為提升鄉村地區之居住環境品質,強化公共設施機能,美化景觀,改善居民生活並吸引人口移入,促進鄉村地區之發展,有效利用國土資源,行政院於本(96)年6月13日該院第3045次會議決議通過「農村改建條例草案」,並於 6月 14日將該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目前本草案業於本院待審程序中。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研提修法意見,共分成六章:第壹章:背景說明;第貳章:本草案修正要點;第參章:草案整體立法方向之思考,係將現行各界對於立法的妥適性及以新區段徵收手段開發田園社區的妥適性等議題加以探討;第肆章:本草案之檢討與評估,就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一)法案名稱未能妥切呈現本法規範內涵,建議修正為「鄉村建設條例」;(二)公共工程監工非民眾應負之義務,推全民督工制度應以獎勵方式為之;(三)農村社區所需公共設施用地項目之規範客體宜採列舉及概括規定並行例示之方法以免疏漏;(四)為改善農村景觀對於依照政府提供設計圖說為修繕或興建者,應納入補助的評點項目;(五)為持平保障候選基地地主財產權,不宜約束公告現值的正常調整;(六)地方政府應減少行政程序之障礙以利民間參與開發等評估意見與建議。第伍章:針對先前章之論述為簡短結論。第陸章:提出「農村改建條例」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以供委員審查本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