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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6年12月 更新日期:96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何思湘 編號:B00534

行政院為進一步發揮金融跨業經營之綜合成效,強化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及有控制權股東之監督管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轉投資總量管理措施,於本(96)年10月31日該院第3064次會議決議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月5日將該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該提案業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決議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本評估報告,首先就草案修正背景加以說明;其次,針對「綜合銀行模式」與「控股公司模式」,作一扼要分析與比較。接著,簡要敘述草案之修正重點。之後,就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一)將業別屬性納入「控制性持股」之定義,徒增混淆;以列舉方式定義該構成要件,難免掛一漏萬;(二)有關 「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之定義,在語意表達與用詞上,不夠精準明確;(三)金控公司得投資之「事業」與「其他事業」,其序文規定,語意矛盾且不合邏輯;(四)放寬金控公司得投資金控公司,將造成金控公司之中有金控公司之層層套疊、角色錯亂情形;(五)現行有關金控公司得投資創投事業之規定,將使金控公司可介入投資經營、產生監理套利、缺乏監督機制;(六)草案刪除金控公司其所屬銀行子公司轉投資之限制規定,明顯違反當初之立法本意;及(七)金融機構轉換為金控公司之子公司,致其業務或投資與現行法令不符者,其調整期限過於冗長等評估意見與建議。最後,則根據檢討評估結果,提出簡短結論並繪製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該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