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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6年12月 更新日期:96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瑞基 編號:B00537

本次司法院、行政院與考試院三機關會銜提案修正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形式上增列司法院大法官為本條例所稱之司法人員,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屬本條例所稱司法官。

首先,在形式修正方面,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增列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為司法人員、法官,並無實益。我國最高法院以下之各級法院法官,薪俸結構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為本俸及加給,僅其專業加給約為同職等一般公務人員之2.5倍。與政務人員支領歲費、公費之結構不同。本次修正案對於大法官之薪俸結構無法就根本問題加以解決。

其次,在實質修正方面,此次本條例修正條文,硬生生將司法院大法官應適用之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改為「準用」政務人員相關法令。增列條文第3條之1規定:「本條例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地位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在將來解釋上,更使問題複雜化,因為可能仍有許多種狀況並非明顯可判斷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地位相容或不相容,哪些規定究竟應適用或不適用於大法官。

考量立法院主決議要求,可以最小變動的方式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僅將大法官可以比照簡任第14職等法官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的規定明文化。故建議修正現行條文第38條,增列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給與專業加給。」以符合需求。